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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荣誉军人”

2025-12-14 02:31 来源:海蔻通 点击:

什么是“荣誉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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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军人是战争时期对保护人民群众,保家卫国光荣负伤致残军人的尊称,后来简称为“荣军”就是今天的伤残军人,残疾军人。

荣誉军人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1931年9月18日—1945年8月15日) 。

经过查阅资料,1943年4月,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战时工作委员会,公布《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条例第一次正式明确界定,凡抗日军人因伤致残,均称荣誉军人,残废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临时)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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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2月,冀鲁豫行政公署颁布《冀鲁豫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一等残废抚恤终身,每年抚恤金300元;二等残废抚恤终身,每年抚恤金120元;三等残废抚恤终身,每年抚恤金80元;四等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40元。

新四军副军长张云逸,对拥军优抚工作十分重视,当时为了加强荣军工作的领导,在他的倡议下成立了华东荣军管理委员会,副军长张云逸任管委会主任委员。在1947年4月16日第一次管委会上,做出了统一和加强华东荣军工作的决定。

1947年5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山东省政府、华东荣军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统一和加强华东荣军工作的决定》中,将在爱国自卫战争中光荣负伤而成残废的等级区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5个等级。并采取建立荣军学校的方式将伤残荣军以分类和复员安置的方法予以贯彻落实,对鼓舞前方将士,安定后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1949年,华东军区和山东省政府又颁发了《优待抚恤荣誉军人及年老病弱退休军人暂行条例》,将残废等级定为特等和一至五等6个等级。

1950年12月11日,国务院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把残废等级区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198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革命残废军人”更名为“革命伤残军人” 把伤残等级区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2004年,民政部为全国“革命伤残军人”统一换发证件为《残疾军人证》。同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 知、民发[2004]198号文件规定,将伤残军人等级改为1-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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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

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为全国残疾军人统一换发防伪性高,质量更好的彩色芯片证件,并继续沿用现有《残疾军人证》称谓等级至今。